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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部对中小学生溺亡有哪些政策法规?

172 2024-08-20 10:58

一、2023年教育部对中小学生溺亡有哪些政策法规?

截至目前(2023年6月10日),教育部尚未发布与2023年中小学生溺亡有关的特别政策或法规。

然而,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制定和推动一系列措施,以减少和预防学生溺亡事件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育部和地方政府针对学生安全的措施:

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对学校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组织、安全制度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督导,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推动校外安全教育。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平安校车、平安寒暑假”行动,引导学生掌握危险情况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风险管控。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加强对辖区内水域、游泳池、河流、湖泊、海滩等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制定防溺水应急预案,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加强家庭监护。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鼓励家长密切关注孩子安全,提高家庭监护意识,教育家长给孩子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引导孩子安全游泳和户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法规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孩子们和家长应该加强安全教育,避免近水游泳、远离危险场所、避免在没有成年人陪伴下进行户外活动等。

二、中小学教育乘法规则?

整数的乘法法则分三种情形表述。两数相乘,同号得正,异号得负,并把绝对值相乘。

1.一位数的乘法法则。两个一位数相乘,可根据乘法定义用加法计算,通常可利用乘法表直接得出任意两个一位数的积。

2.多位数的乘法法则。依次用乘数的各个数位上的数,分别去乘被乘数的每一数位上的数,然后将乘得的积加起来。

3.对于任意数a,有

a×1二a

a×o二0xa二0

三、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在培养优秀人才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学是学生的成长阶段,不仅要注重学科的学习,还要关注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

各级教育部门的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国家的教育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 制定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
  • 监督和管理中小学教育。
  • 推动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 保障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
  • 培养和选拔优秀教师。

中小学的使命

中小学是培养未来国家栋梁的摇篮,其使命在于:

  • 向学生传授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
  • 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 塑造学生的良好品格和价值观。
  • 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身心发展。
  • 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教育部门与中小学的合作

各级教育部门与中小学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中小学的工作:

  1. 提供教育政策和指导方针。
  2. 为中小学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
  3. 组织教师培训和进修。
  4. 评估和监督中小学的教育质量。
  5. 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教育问题。

中小学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的工作

中小学作为教育部门的重要合作伙伴,也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教育的持续发展。

中小学可以从以下方面与教育部门合作:

  • 贯彻执行教育政策和相关要求。
  • 思考并提出教育改革的建议。
  • 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
  • 积极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 与教育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共同努力,实现优质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实现优质教育的目标。

通过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1.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
  2. 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3. 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
  4. 加强中小学教育管理和监督。
  5. 推动教育的公平与共享。

总之,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只有通过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教育的目标。

四、教育部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

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

《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委于6月30日批准发布的关于提高校服安全质量要求的规范。

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于6月30日,中国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这一标准大幅提高了校服的安全质量要求,且不再按照传统做法对校服产品进行划分等级,只设立一档准入门槛,对校服的一般性能要求,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规定要与现行服装同类标准的一等品要求相当,特别是色牢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起毛起球、色差、布面疵点、对称部位互差等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质量指标,较一般服装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指标达到优等品水平。

五、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有偿补课通知,包含高中吗?

亲,严禁补课的通知虽然不包括高中,但是明令禁止在职老师有偿为学生补课,

六、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

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

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是中国每年的9月10日,是为了纪念和表彰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节日。教师节是对教师们的一种尊重和感谢,也是社会对教育事业的肯定和支持。

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是一个重要的节日,它不仅仅是给教师们送上节日的祝福,更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肯定和鼓励。在中国,教师被视为社会的灵魂工程师,他们肩负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和引领未来的重任。因此,教师节的到来是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向教师们表达感激之情的时刻。

作为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的庆祝方式,学校会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表达对教师们的敬意和祝福。这些活动包括举办庆祝仪式、表彰先进教师、开展感恩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和展览等。通过这些庆祝活动,学校向教师们传递了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支持,让教师们感受到自己的辛勤工作得到了认可和赞赏。

在教师节这一天,学生们会给自己的老师送上节日的祝福和礼物。这些礼物可以是感谢卡片、花束、精心准备的祝福语等。这些表达方式虽然简单,却能让教师们感受到自己的付出是有价值的,感受到自己的工作获得了学生的认同和爱戴。

教师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他们用知识和智慧点亮学生的未来。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让我们有机会感受到教师辛勤工作背后的付出和奉献,让我们为教师们的伟大事业鼓掌喝彩。

教师节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教育法制化的机会。通过教师节,可以向社会宣传教育法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管和管理。同时,教师节还可以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在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这一天,我们应该重视并关心教师群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要培养社会对教育的关注意识,支持教育的发展,为教师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推动教育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正如教育部部长所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是国家的希望之光。”让我们在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这一天,一起为教师们送上我们最诚挚的祝福和感谢。

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节,是我们对教师们的感激之情和尊重之礼的集中展示。希望通过这个节日,能够让教师们感受到自己的工作是有价值的,让他们更加坚定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继续为教育事业付出努力。祝愿所有的教师们,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收获满满的祝福和爱意!

七、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的教师们,如果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是情 ,学校或教育有关部门,会根据他违规的实际情况,对这位违规的老师做出处罚 ,这种处罚根据这位老师违规的程度 ,分别可以警告 、留校察看 、开除公职等等 处分。应该说处罚违规的教师 ,处罚他不是真正的目的 ,目的是要维护法规的尊严以及维护学生们的正当权利 。

八、中小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中小学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学校篇

1、受到威胁、欺凌、索要财物怎么办?

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学校门卫等报告,严重的要拨打110。

2、在学校受伤怎么办?

第一时间向老师或校医报告,及时治疗,妥善保管医疗诊断书和相应医疗票据。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坚决说不,不管事件是否与你相关。

社会篇

1、 怎样避免人身伤害?

外出时,要告诉家长与谁同行、去往何处,保持电话畅通,要避免回家时间太晚或去地点偏僻的场所,最好结伴而行。

2、遭遇性侵害怎么办?

切勿沉默,绝对不能保守“秘密”,及时告诉父母;夜晚或出远门不单独行动;要对隐私部位有正确的认识,知道这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看、不能碰的;具备防骗意识,看穿 “我给你礼物,我们来玩游戏吧”等类似谎言。

生活篇

1、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及时向其他成年长辈、老师、学校报告,向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儿童的近亲属、相关保护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权,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看到不良信息怎么办?

勇敢向不良信息说“不”,选择正确的信息获取渠道,坚决不接触不良信息来源。

3、如何远离交通事故伤害?

在步行中不要嬉戏打闹,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车辆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未满12岁不单独骑自行车,不使用电动车。

4、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求助并就医,保留相应事故证据、治疗凭证。

5、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从事的所有民事行为都要由父母代为进行或者经过父母的同意;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独立购买铅笔、橡皮等日常用品,因为这些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购买电脑、首饰等贵重物品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无论是否年满八周岁,孩子都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

十、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

在当今信息时代,教育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变革。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应运而生,为中小学老师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在线学习平台。这个平台的推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广阔的机会。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是一个综合性的学习平台,为中小学教师提供在线学习、培训和交流的机会。通过该平台,教师可以随时随地学习最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技巧和教育政策。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经验,教师们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分享彼此的心得和成果。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的推出不仅仅对教师个人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更促进了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通过这个平台,教师可以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教学方法和最新的教育资源,从而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也为教学改进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启示。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的特点:

  • 便捷灵活: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地点自由选择学习内容,不再受制于传统的培训模式。
  • 专业全面: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覆盖了各个学科领域和教育管理领域,为教师提供了全面的教育资源和学习机会。
  • 交流互动:通过平台内的讨论区和在线交流功能,教师可以与全国各地的同行进行互动,分享教学经验和教育观点。
  • 个性化学习: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和兴趣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路径,实现个性化学习和专业发展。
  • 权威认证:经过教育部的认可和审核,平台上的学习成果和证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的推出,受到了广大教师的欢迎和支持。越来越多的教师通过这个平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通过线上学习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教师们可以更好地将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教学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

在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的帮助下,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将更加便捷和高效。教育部也将继续加大对这个平台的建设和支持力度,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优化,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未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将继续引领着教育的创新和变革。教师们将在这个平台上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学生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