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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落户政策2021?

274 2023-05-03 14: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登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为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突出贡献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迁移登记落户:

(一)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在城镇有合法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使用权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非本省户籍人员迁往市本级城区的,需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国家规定连续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本省户籍人员按国家规定连续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可以直接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

(三)引进人才。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