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闽政〔2011〕22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闽人发〔1998〕187号和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一类标准5950元,二类标准525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一类标准5100元,二类标准4500元。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标 准(元/月)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因公
病故
因公
病故
510
425
450
375
四、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上述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一类标准4250元,二类标准3750元。
五、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和发放抚恤金时,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明政〔1998〕131号文件规定,一律凭《火化证》办理审批和发放抚恤金手续。
六、本文中执行一类标准为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二类标准为大田县、尤溪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
七、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8〕187号、闽人发〔1999〕125号和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明人〔2010〕8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三明市公务员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