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期间被领导辱骂,砸东西到身上了威胁后脑袋很疼怎样主张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先尽快寻求医生的帮助,对头部受伤进行诊断和治疗。然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主张赔偿:
保存证据:保留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证据,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现场照片和录音等。
寻求法律帮助: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
联系人力资源部门: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联系,说明受到领导辱骂和威胁的情况,提出要求进行调解和赔偿。
协商赔偿方案:与公司或领导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保持冷静、理智,并寻求专业的帮助和建议。不要私自采取行动,可能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检查伤情,固定证据,然后向当事人提出医疗赔偿和误工赔偿要求,争取协议解决,如不成,可直接起诉。
二、在单位内发生口角,下属打伤领导,应如何鉴定责任?
首先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是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急!急!急! 请问:非工作时间内(中午休息时间) 打了领导,单位有权利处理吗
劳动法当然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现在摘录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提示:在你说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你女友到企业所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如果结果不能让她满意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四、因工作上的事,下属打了管理人员怎办
道歉,争取求得被打者的原谅、还要看被打者的伤害程度。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求得被打者的原谅是最重要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架斗殴适用何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具体处罚由单位开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