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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劳动法癌症病假有多长,合同到期怎么办

84 2023-08-31 18:03

一、2011年劳动法癌症病假有多长,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医疗期(病假):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5年:3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5年:6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5年:6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5~10年:9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10~15年:12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15~20年:18个月

累计工作>=10年,本单位工作>20年: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二、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要顺延到情形消失为止,也就是说病治好或医疗期满之后(《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2条第(三)项)。

三、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四、医疗期满病还没治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1. 如果该员工不符合签订无故定期劳动合同条件,按该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1年部分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违犯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2. 如果该员工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上面说的补偿外,还要支付以下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1)如果没提前1个月通知,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支付该员工不少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违犯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

二、癌症患者休假时长及辞退补偿问题求助

1:我的病假可以休多长时间,对癌症患者(但不是癌症复发病症)有何特殊政策吗?——享受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

2:病假期间的薪资是如何计算?——80%

3:公司要求降职是否合理,我有依据不同意吗?——公司合理。

4:如果公司要求我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癌症患者是否可以拿到医疗补偿?如果能拿到,应该是多少?——按年限计算。

5:如果补偿仅是以前期的12月平均工资计算,我病假期间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这样是合理的吗? ——按正常标准计算。

建议请律师帮助处理。

三、我是4050人员,得了乳腺癌有病假吗?多长时间。

有的,根据医保规定这是属于重大疾病是可以请病假的。具体休假时间可能由企业规定吧。

四、事业单位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属于事假吗

属于病假,不是事假。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结合当地实际有具体规定,可咨询请假的部门。

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是: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患癌,请假10个月,现在解除我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患癌,请假10个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