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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191 2024-01-06 02:08

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事业单位岗位动态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第八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公布聘任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任有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任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任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聘约包括所聘职务、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取得的工作实绩,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坚持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被考核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核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等次意见;聘任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同为合格,仍无改进的,视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得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包括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适当向急需的关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签订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未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

  (三)未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约等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四、河北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200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政策,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或高等级岗位有空缺可顺延使用的,不得设置特设岗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高、中级岗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吸引优秀人才,解决评聘矛盾。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单列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10%。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四)已评未聘人员达到专技岗位总量20%以上的;

(五)经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

第七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特设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应高于同等级常设岗位的要求。事业单位无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比照当地同类型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条件设置。

第八条 竞聘特设岗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承担设区市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的;

(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三)属于设区市以上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四)在本单位取得职称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但因单位岗位不足未能聘用至与职称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的。

第九条 具备设置特设岗位条件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提交申请。

(二)审核。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的设置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权限。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三)备案。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完成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特设岗位人员,由所在事业单位印发聘用通知,并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绩效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至5年,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结合特设岗位聘用期间的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对特设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续聘、是否提前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依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常设岗位的,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在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同等级特设岗位人员应按空缺数量,转聘至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手续。

特设岗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单位常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享受常设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政策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纳入岗位总量管理人员的,不受常设岗位空缺情况限制,不占用核定的常设岗位及特设岗位总量,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山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份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专业技术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支持保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根据新标准,农业序列市级可以设置30%以上的副高专技岗,50%的中级专技岗。

八、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晋升管理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事业单位管理岗分为十级,刚参加工作分配到管理岗位的职员,一般核定为十级管理职员,相当于公务员序列里的办事员;实习期满后晋升为九级职员,相当于科员。从九级职员晋升到八级职员,就需要硬性条件限制了:四级以下职员晋升,必须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期满三年以上才符合晋升条件。也就是说,八级职员晋升,必须是九级职员工作满三年以后,才能达到基本晋升条件。

九级十级职员依然是一般干部,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级别只在工资核算时起作用。而八级职员相当于公务员序列里面的副科级,已经属于组织部门管理和任命的干部了。受管理岗位领导职数比例限制,八级职员开始就有相应的职位限制,在县区一级,50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可以调一正两副三名领导职数,也就是八级管理岗位只有两个,七级管理职位一个。由此可见,八级以上管理职位晋升之困难。许多人在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了一辈子,早就满足了八级岗位晋升的条件,却因为职数限制,得不到提拔任用。

随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试点改革,为了解决管理人员因职数限制,长期得不到提拔任用,工资待遇较低的现状和问题,江西、宁夏等地开始试行类似于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政策。具体为:

1、现聘管理岗位九级、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对应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七级职员;

2、现聘管理岗位七级、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五级职员。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4、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九、事业单位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淮南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25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淮府秘〔2010〕125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参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