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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权属?

124 2024-03-18 07:21

一、什么是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事业单位一共有哪些部门

事业单位一共有哪些部门

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机关以外的公共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服务和管理。事业单位的设置部门种类繁多,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事业单位部门。

1. 教育部门

教育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教育事业单位部门相对较多。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教育事业单位部门:

  • 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 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 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改革研究等工作。
  • 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各类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2. 医疗卫生部门

医疗卫生事业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领域,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部门:

  •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疾病预防、传染病控制等工作。
  •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卫生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 药品监管机构:负责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文化艺术部门

文化艺术事业是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方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部门:

  • 文化局:负责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规划推广和管理工作。
  • 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文献资料查询等服务。
  • 美术馆:展示绘画、雕塑等艺术品,并开展相关活动。
  • 剧院:演出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节目。

4. 科研机构

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阵地。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科研机构部门:

  • 研究所: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
  • 实验室: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研发工作。
  • 科研院:协调和管理科研机构的工作。
  • 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

5. 社会服务部门

社会服务是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的重要领域,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社会服务事业单位部门:

  •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
  • 社工机构:提供社会工作、社会支持等服务。
  • 扶贫机构:负责扶贫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 志愿者组织:组织和协调志愿者活动。

以上只是事业单位部门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还存在很多其他类型的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通过以上介绍,大家能够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不同部门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也希望这些部门能够在各自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企业与事业单位共有的会计要素?

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从上可以得出企业与事业单位共有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o

四、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共有多少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张家口共有多少家事业单位?

发改委

教育局

科技和地震局

工信局

民宗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土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务局

农牧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广新局

卫生局

食药局

体育局

计生委

审计局

国资委

安监局

统计局

人防办

扶贫办

金融办

公用局

旅游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制办

行政服务中心 城管执法局

公积金中心

工商局

质监局

地税局

国税局

园区办

气象局

六、确认土地权属的诉讼?

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发生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七、什么是土地权属界线?

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界线就是权属界限。

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若相邻的土地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或湖泊、山峰等,其四至填写为相关地物的名称。

宗地的地决界址。界址点是指宗地权属界线的转折点,即拐点,它是标定宗地权属界线的重要标志。在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时,界址点应由宗地相邻双方指界人在现场共同认定。确认的界址点上要设置界标,进行编号,并精确测定其位置,以防止日后界标被破坏时,能用测量方法准确地在实地恢复权属界址。界址是指宗地四周的权属界线,即界址点连线构成的折线或曲线。在标属调查时,沿明显界标物(如围墙、篱笆等)的界址线,应标明其位置,如界标物的中心、外侧或内侧。

八、房产土地权属不清情况说明?

房屋产权证明一般是这样写的,在某年某月某日,出全资在某地方购买了住房,或者是其他的房一套或几套,因为什么原因,在某某的同意下,将产权进行暂时的登记,未经某某的同意,不能擅自对房产进行处分,如果擅自进行了房产的处分,应按照被处分时的所有损失以及该损失50%的惩罚性赔偿。

九、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哪些?

土地权属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等;

2:土地证书;

3: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扩展资料:土地权属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十、2021土地权属哪些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